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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范围开票是否合规?
来源: | 作者:金江映月小编 | 发布时间: 1099天前 | 44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据《四川金江映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》(公司地址:成都市武侯区金江路43号

咨询电话:15902899990侯经理,16602890857侯经理,15008477368刘主管,13882048543舒经理,13908007486马总)侯经理知悉,超范围开票是否合规?

Q1: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吗?


 相同。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
Q2:小规模纳税人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?


 不可以。目前,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。


Q3: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,能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正申报或者补计提加计抵减额?


 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的规定,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,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。因此,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,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,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。


Q4: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,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,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?


 自2021年4月1日起,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,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,当前无需预缴税款。


Q5: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,是否可以开具发票? 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>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)及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》(税总货便函〔2017〕127号)规定,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;特殊情况下,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。


    因此,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,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,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,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。